为了规范农村供水管理,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2012年11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的出台,从制度层面保证农村供水工程能够“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一、《办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以及采取的相应措施
(一)关于调整范围。《办法》明确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的建设纳入农村供水工程范围,以保证国家财政资金能够投入。城市管网延伸工程的管理纳入城市供水管网统一管理,由城市供水企业实施供水经营、设施维护和运行管理。
(二)关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运行和维护的政府支持措施。一是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及饮用水安全纳入各级政府任期目标考核内容。二是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运行资金的支持。三是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列入年度县(市、区)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四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立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专项用于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修和养护的补贴。五是明确了农村供水工程在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用电、教育附加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六是水行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农村供水从业人员实行免费培训。七是对农村低收入家庭等特殊用水户,可以免交限额内用水水费。
二、关于农村供水工程建设。一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农村供水发展规划。二是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进行管理。三是简化工程建设立项审批。四是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卫生学评价。五是明确农村供水工程建设质量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六是明确工程建设的政府补贴资金归投资者所有。七是明确要求建立工程建设档案。
三、关于农村供水运行和维护。《办法》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维护对政府应建立专项资金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外,还对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和维护可以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及完善农村供水工程社会化服务体系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
四、关于农村供水水质安全。一是明确水源地的确定方式,保持范围的划定标准和划定方式以及保护措施。二是要求农村供水工程的初步设计应当包括水质净化和消毒设施。三是农村供水水质要达到国家规定的饮用水标准。四是明确提出主管部门要加强水源和水质监测。
五、关于农村供水应急。一是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农村供水安全应急预案,报本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二是农村供水单位应当制订供水安全应急预案。三是明确供水单位的应急抢修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