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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提高三项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2015-04-01 08:58:11 阅读量:302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本报讯近日,我县根据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相关文件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提高了三项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是提高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系非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910元调整为1010元;系农业人口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20元调整为800元。

  二是提高了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

  三是提高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凡符合省委办〔1981〕24号文件和浙劳人险〔1984〕217号、〔84〕财行440号文件规定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的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090元调整为1200元。

  (叶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