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于天!我衷心感谢你们,真的是给你们添麻烦了。”4月9日上午,一起由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的诈骗案受害人姚某来到县检察院,并给公诉科送来写着“公正执法,为民除害”大字的锦旗,以表示感谢。
“不用谢,这本身就是我们的职责。”副检察长徐勇从姚某手中接过锦旗,郑重地说道。
原来,2014年4月17日,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受害人姚某多次向承办检察官哭诉,因为她和丈夫及亲朋好友辛苦赚来的648万元钱被人骗去,至今无法拿回。看完卷宗,承办检察官刘爱仙心里默默想着,一定要为当事人讨回公道,也要让犯罪分子受到法律的惩罚,不再去坑害他人。
事情还得从2010年说起,该年3月,林某因租用位于劳动路街面地下室的房子开地下超市认识了房东姚某。在多次交往中,林某给姚某留下了较好的印象,姚某认为林某是一个踏实肯干的人。在交流中,林某也提到了他在做房地产生意,并且有个副行长的朋友在开投资公司,收益很稳,如果姚某愿意的话,可以帮其投资。
姚某觉得自己年龄已大,这个投资公司又是副行长开设的,风险应该不大,就将自己节约下来的15万元借给了林某。想想林某租房不到一个月就向她借钱投资,姚某转天就后悔了,便找林某要钱。为了打消姚某的顾虑,林某便带姚某去看他租住在天桐路的房子,谎称那套三间三层楼房是他名下的,使姚某相信他是有经济实力的,打消拿回钱的念头。
随着每月定期利息的交付,姚某也放松了警惕。前后共分二十次左右,数额大小不等,有从亲戚处拿来的,也有帮朋友放利息的,先后共计648万元人民币借给林某。
殊不知,林某却将这笔钱中的200余万元用于支付姚某利息外,其余则用于购买房产、宝马等个人消费。
2011年七八月,姚某多次提出要见一下林某口中所说的某投资公司的老总,但是林某总是以各种借口推脱拒绝,加上本金要不回,姚某这才发现一切都是骗局,后悔自己一念之差,从天堂掉到了地狱,遂报案。
针对此类案件,检察官介绍说,有人认为,只要写了借条,就不会构成诈骗罪,如果无力偿还,也只是一种经济纠纷,属于民事范畴。但办案检察官认为,在本案中,林某给被害人姚某写下欠条,并不能否认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
林某编造自己有不动产,虚构副行长开投资公司的事实,获取被害人的信任,因林某的欺诈行为在先,故他在获取钱财后所写的欠条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林某骗得钱款后,将钱款用于个人挥霍,经姚某多次催促仍拒不还款,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故意非常明显,客观上也实施了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648万元的行为。所以说,林某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2014年11月19日,林某被天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退赔赃款人民币448万元。
检察官为此提醒广大群众,投资有风险,需谨慎行事!现在社会上打着各种名目的投资很多,群众在投资之前应充分了解各方面情况,不要雾里看花,被假象所迷惑,也不要轻信他人。 (胡益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