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县人民法院对江某某、许某一、许某二虚开发票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江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许某一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许某二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判处某某建筑公司罚金50万元,追缴违法所得10万元。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将虚开发票纳入刑事犯罪后,我县首起被刑事处罚的虚开发票刑事犯罪案件。
江某某系A房地产开发公司法人代表,其认为该公司的成本不足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负太高,2011年5月,授意该公司员工许某一与许某二(系许某一的兄弟)的B建筑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虚开发票。经许某一从中联系,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并由B公司虚开面额为500万元的建筑业统一发票一份。B公司非法获利10万元。A公司收到B公司虚开的500万元建筑业统一发票后将其记入开发成本(至案发时尚未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2013年3月6日,B公司法人代表许某二主动向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违法事实。
县地税局获悉上述情况后,对B公司进行了立案检查,查清违法事实后作出罚款50万元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B公司及被告人江某某、许某一、许某二,为了牟取非法经济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发票,其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发票罪。三位被告人虚开发票金额达50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许某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一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虚开的发票尚未结转主营业务成本,尚未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失,对被告单位及三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上述判决。
笔者在此提醒:现在大家都知道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违法犯罪行为,量刑也很高。但是,对于虚开普通发票的危害性及法律后果,知道的人并不多。从2011年5月1日起,虚开普通发票1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有其他情节严重情形的等,均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个人犯虚开发票罪的,可处管制、拘役,最高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处以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个人犯罪处以刑罚。因此提醒相关企业及广大市民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不要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普通发票,否则如果情节严重,都将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谢兆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