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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谴责被救者
2012-07-07 14:55:18 阅读量:260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不知道,被救起又漠然离开的落水者,这几天是否看到铺天盖地的报道,看过之后,内心是否感到一丝煎熬。

  不知道,在带着孩子离开现场的那一刻,获救者是否想到了什么,还是十分地心安。

  他们躲开了现场人群的注目,全国无数目光却都转向了他们。尽管消失得无影无踪,但已经因为这件事被世人记住。

  每一次拷问道德的事件发生时,总会出现许多这样的“隐形人”:在老人摔倒的现场,在佛山两岁女童被碾的现场……

  有人悬赏寻找被救者,只是希望他们站出来。也许,人们更期待看到的是,一个有感情的生命,一个人本来应有的面目。

  3日,27岁的湖南娄底小伙子邓锦杰跳入孙水河中,抢救落水的一家三口,落水者被救上岸后漠然离去,连声谢谢都没说,邓锦杰却溺水身亡。(本报昨日B04版曾作报道)

  前天,邓锦杰生前所在公司的老板晏建伟带头拿出1万元悬赏,希望市民能提供有价值的线索帮助寻找被救者。在得知落水者漠然离去的消息后,晏建伟感到气愤,他一直试图说服自己:对方或许只是不知情,并非故意,或许是去了外地。

  晏建伟说,“只希望被救者能现身,说一声谢谢”。但直到昨天上午的追悼会,被救者迟迟没有现身。

  在娄底市殡仪馆,邓锦杰的姐姐邓秋琼正忙着处理弟弟的后事。父母忍受不了中年丧子的悲痛卧病在床。

  “希望他们能站出来,给弟弟上炷香,道个歉。”邓秋琼说,他们不要求对方赔偿什么,被救者的行为确实让她觉得很矛盾,“弟弟的做法到底值不值?”

  从法律角度看,获救后冷漠离去的一家三口要承担什么责任?

  湖南睿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明认为,被救方在道德上存在明显缺失。作为被救一方,基本的人性良知应该具备,“谢谢”一词也再简单不过。从法律角度说,被救方有明显的民事责任。根据《民法》精神,施救方为被救方付出了重大代价,被救方作为受益方有赔偿义务。具体赔偿额度,要根据牺牲者的善后成本、上溯的事件责任划分等最终认定。

  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戴和平昨晚接受都市快报记者采访时说,从民事法律角度看,这一家人是受益者,在邓锦杰的付出中得到了生命返还,就算邓锦杰没有遇难,只要他承担了一定损失,这一家人就应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邓锦杰不幸溺亡,他的家属有权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向获救的一家人要求获得补偿。

  从刑事法律角度看,邓锦杰在救人后不能自救,获救者负有呼救、协助救援等义务,承担救济的责任。如果新闻报道经过调查属实,即获救的一家三口在群众劝阻后仍态度恶劣地离开,应当救济却未救济导致邓锦杰死亡,至少是一种过失,要承担一定刑事法律责任,甚至已涉嫌过失杀人。

  戴和平强调,获救者跟旁观者承担不一样责任,围观者见死不救属于道德范畴,获救者角色则有些类似游泳池的救生员,假如他们未尽到救济责任导致他人死亡,就应当承担刑事法律责任,“这件事影响非常恶劣,必须强烈谴责”。

  在昨天的追悼会现场,“强烈谴责被救者”的白底黑字横幅显得格外刺眼。邓锦杰的叔叔邓建秋说,“这不是过分的言语,只是表达我们的心情”。本报综合潇湘晨报、法制周报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