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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违规操作受伤 算不算工伤
2012-08-03 15:00:47 阅读量:150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家住福建省的邹甲在我县某石材厂担任管理人员,在2011年10月23日的下午,邹甲跟同事陈某在用人单位开铲车时,不慎邹甲被铲车反弹出去摔倒在地。邹甲明知陈某是会计,不是专业生产人员,却派其去叉石头,导致邹甲背部(脊椎)受伤。 

  邹甲受伤以后,石材厂几乎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但是没有为他向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由于邹甲受伤的部位是脊椎,所以无法正常行走,其子邹乙为自己的父亲向天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 

  在此期间,办案人员经过调查取证,确定邹甲受伤属实,但同时认为邹甲在这起事故中存在工作失误:邹甲作为管理人员,应该熟知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但是邹甲没有,主观上存在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上述的这些理由,很多人都会认为邹甲自己存在过错,是不应该被认定工伤的。但是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邹某是完全符合这一规定的。所以在2012年3月,邹甲的情况最终被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认定这一过程中,除非劳动者主观上存在故意,例如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行为,否则即使是在工作中存在失误,一般也是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在平常用工管理中,需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应尽量避免此类生产事故发生。 

  注:为尊重个人隐私,以上名字都是化名。 

  (梁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