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考核奖励对象
天台县内所有单位和个人。
二、考核奖励要求
(一)稿件内容:必须反映我县风景旅游行业的新动态、新经验或与旅游相关的人和事。
(二)稿件录用时间: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三、分级标准
国家级:指被中办、国办、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旅游局主办的信息期刊、报纸、杂志,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等录用的信息、新闻稿件、调研文章。国家级报刊一般指《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旅游报》、《中国花卉报》、《经济日报》、《工人日报》、《中国青年报》等各类报刊,新华社、中新社、人民网等网站。
省级:指被省委办、省府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旅游局主办的信息期刊、报纸、杂志,省级新闻媒体以及浙江人民广播电台、浙江电视台等录用的信息、新闻稿件、调研文章。省级报刊一般指《文汇报》、《解放日报》、《浙江日报》、《江南游报》、《华东旅游报》、《新民晚报》、《风景名胜》等各类报刊,央视网站、腾讯、新浪、搜狐、网易等国内知名门户网站。
市级:指被市委办、市府办、市建设局、市旅游局主办的信息期刊、报纸、杂志,市级新闻媒体以及台州人民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录用的信息、新闻稿件、调研文章。市级报刊一般指《青年时报》、《钱江晚报》、《都市快报》、《旅游时报》、《台州日报》、《台州晚报》、《台州商报》等各类报刊及市级网站。
县级:指被县委办、县府办主办的信息期刊、报纸、杂志,县级新闻媒体等录用的信息、新闻稿件、调研文章。
四、计分(奖)方法
(一)信息计分办法
被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相关部门采用的专报信息,每篇分别记200分、100分、60分、30分;简讯每条分别记100分、50分、30分、10分;同一信息被各级采用的,按最高级别计奖。与县旅游委合作的媒体信息减半计分。
(二)报刊计奖办法
按稿费进行奖励: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奖励稿费的5倍、3倍、2倍、1倍。同一内容或内容相似的稿件在多报发表,按奖励比例最高的报刊计奖一次。无稿费的参照信息进行计分。
(三)电视台、广播电台计分办法
县级以上各级电视台、广播电台播出的旅游专题新闻,参照信息进行计分。反映领导相关活动的新闻减半计分,与各地、各部门综合的新闻减半计分,与县旅游委合作的媒体减半计分。
(四)网站用稿计分办法
各级网站采用的稿件,县级(含天台山旅游网)5分,市级10分,省级20分,国家级50分。
(五)加减分计算
1.单条信息、新闻被中央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200分;被国家建设部、国家旅游局和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100分;被省建设厅、省旅游局领导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60分;被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的,每条另加30分。
2.超过2000字的新闻报道和调研文章双倍计分,300字以下的新闻减半计分。
3.为各级媒体提供通稿者,每篇计30分,如已独立署名或联合署名发表,则不再另行计分。
五、奖励办法
(一)稿酬计算
按得分计发稿酬,每分奖励1元。
(二)奖金发放
按月发放。作者凭稿费通知单或发表的文章复印件等相关信息录用证明,交旅游委办公室审核后到财务室领取奖金。已有专项资金落实的不再另外进行奖励。
六、考核评比
1.旅游委内部的信息工作实行年度考核,机关各科(部)室、委属各单位每月需向《天台山旅游报》或天台山旅游网投稿3篇以上,录用后按规定奖励;如未完成规定的信息报送任务,少一篇扣5分;考核结果作为委五型机关考核的依据之一。
2.除对内部信息报送有条数规定外,旅游委以外的所有单位、个人均适用本规定。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实行,2007年6月出台的《旅游系统信息报道考核奖励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2012年1月1日至5月31日录用的有关稿件按2007年的办法兑现有关奖励。
天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12年6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