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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部分企业实施“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2012-10-26 17:51:49 阅读量:690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天人劳社[2011]134号
 
 
关于对部分企业实施
“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县企业加快创业创新发展,帮扶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社会保险费“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336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实行社会保险“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五项社会保险缓缴政策
允许困难中小企业缓缴应由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12年度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由困难企业提出缓缴申请,经地税部门会同人劳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缓缴3个月以内的,企业提出缓缴申请后,由地税部门按规定办理。在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加收滞纳金。
二、关于四项社会保险费减征政策
(一)减征范围:本次减征社会保险费的范围为除以下企业(单位)外的困难中小企业:电力、通信(含移动、联通、电信等)、房地产、烟草、金融和保险(含银行、保险、担保、证券、期货、信托投资等)、石油石化(含燃气)、供水、水泥建材、涉重金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省市直属部分企业(邮政、高速公路等)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等。
(二)业务操作:本次减征的社会保险费,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四项由企业缴纳的1个月社会保险费,采用集中减征的办法,时间安排在2011年12月份执行,对所属期为2011年11月的四项社会保险费进行减征。
    1、参保人员社会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不减征,仍按规定正常缴
纳。
2、集中减征月份,参保人员按政策规定应享受的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受影响,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年
限连续计算。
3、集中减征月份,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不需另行办理减征手续,由计算机管理系统对符合减征条件的企业进行自动减征。有关企业仍按现行办法正常操作。
三、关于“三补贴”政策
(一)帮扶对象和困难中小企业认定条件
1、符合经济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要求的中小工业企业。
2、依法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按规定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的中小企业,履行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截止2011年11月底,五项保险各险种参保人数均须占职工总数50%以上。
3、2010年度经营亏损,目前还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企业,需按规定参加劳动用工备案。
(二)具体帮扶政策及操作办法
对困难中小企业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补贴资金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两项补贴执行期限至2012年底,补贴期限:2011年最长不超过3个月,2012年最长不超过6个月。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县促进就业资金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执行。具体为参加失业保险职工,其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总和的三分之二,具体补贴人数原则上参考企业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补贴总额不得超过企业2009年-2011年三年失业保险缴费总和。如超过则按前三年失业保险缴费总和计算,未超过则按实际参加失业保险人数计算。已享受过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不得重复享受。对困难中小企业的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县失业保险金标准确定。享受岗位补贴职工人数不得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20%,职工人数以2010年底经贸部门统计数字为准。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两项补贴中的一项。已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两项补贴由企业按月向县就业部门提出申请,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地税、财政等部门审核批准。
   困难中小企业开展在岗位培训,所需要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
由促进就业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单位、企业要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持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要求出发,充分认识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落实。
2、强化宣传教育。社会保险是和谐之基,富民之策。要以减征帮扶企业为契机,加强对社会保险重要性、提高职工保障待遇和改善用工环境等的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自觉性认识,引导企业和职工自觉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既要帮助企业缓解困难,又要确保社保资金使用安全和效率。
 
 
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天台县财政局
 
 
 
天台县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主题词:社会保险 企业 帮扶 通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
县人民政府。
天台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