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岁惯偷街头行窃 20元换来6个月徒刑
2013-05-14 09: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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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站在被告席的黄某今年56岁,来自广西南宁。年近耳顺之年的他怎么也想不到,仅仅因为扒窃了20元,换来的将是6个月的牢狱之灾。近日,县人民法院就该院首例“扒窃入刑”案件当庭宣判。
事件发生在1月23日10点,当天恰逢街头镇市集日,街上熙熙攘攘,车水马龙。黄某在街上转悠,寻找下手的机会。在镇邮电所门口,他趁事主何某不注意,偷走何某衣袋里两张10元人民币。黄某本以为没人会发现,结果被周围群众逮个正着。
警方在调查时,发现这个老人居然还是个“四进宫”的惯偷,“履历”相当丰富。2006年6月28日在金华市因盗窃被判了劳动教养一年;次年的9月20日,还是在金华,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11月5日,还是在金华市,还是因盗窃,又被劳动教养一年;2011年4月19日因盗窃被东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
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修正案(八)》的相关规定,当庭作出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据了解,这是县人民法院审结的首例“扒窃入刑”案。
扒窃20元被判6个月刑期,这是不是量刑过重了?对此,承办该案件的法官胡国卫介绍,以前的刑法仅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的”会被入刑定罪。在台州市区范围内,个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3000元以上的,构成盗窃罪,要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在3000元以下的,通常被处以拘留十五日以下的治安处罚。而《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后,不论涉案数额大小,扒窃行为一律将受到刑事处罚。黄某盗窃财物仅20元,涉案金额虽小,依旧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