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4-02-25 19:3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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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关于印发《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县直属各单位:
《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天台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2014年2月13日
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缓解我县人才“住房难”问题,营造良好的人才居住环境,提高人才公寓使用效率,参照《关于印发<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3〕190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才公寓采取租赁方式,提供我县企事业单位的各类高层次人才和外来人才租住。
第三条 县委人才办负责人才公寓的牵头协调工作;县人社局负责人才公寓的组织申报、资格审查和分配落实等工作;县住建局为人才公寓的建设管理单位;县国资局为人才公寓综合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申请入住的主要对象和条件
A类:入选国家、浙江省“千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入选市“500精英计划”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省特级专家,市特聘专家,省、市突出贡献科技人才,入选省“151人才工程”培养人选,市拔尖人才、市“211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培养人选、创新团队、工作室领衔人等市级以上人才项目获得者;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
B类:县级拔尖人才、各类首席乡土人才获得者;县名师名医名家工作室领衔人;在天台工作满1年,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高级技师)属我县紧缺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在国内外企业引进的,并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高级经营管理人才;
C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天台工作满2年,担任规模上企业部门负责人的管理技术人才。
D类:在我县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以上,并具有全日制大专学历的非天台籍人才。
申请人须在县城内无住房或现家庭人均住房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本人或配偶已享受过本县住房优惠政策的不予受理申请。原则上A、B类人才优先安排面积稍大的人才公寓租赁房,C、D类人才安排面积稍小的人才公寓租赁房;在房源充足的情况下,由人才自行选择。
特殊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可优先安排。
第五条 租赁程序
(一)申报。符合租住条件的对象由所在单位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天台县人才公寓租赁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任证书、引进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
3、工作单位证明或与用人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在天台的现有住房情况证明材料,如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等原件及复印件。
(二)资格审查。县委人才办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审核,并实行优先原则,即A类人才优先于B类人才,B类人才优先于C类人才,C类人才优先于D类人才,外地引进人才优先于本地人才,企业人才优先于事业人才。
(三)确定入住对象。如果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多于可提供房源,可以采取摇号等办法确定入住对象,并在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办理入住手续。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才公寓管理单位与申请人签订《租赁合同》,人才公寓管理单位出具《入住通知单》,申请人凭《入住通知单》到物业公司办理入住手续。
第六条 租金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属于A类人才在天台工作期间可免租金,B类人才免租金1年,其他人员按《天台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租金标准的80%缴纳,免租及优惠租金部分的经费都在县人才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租赁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租赁期满时承租人如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
第八条 承租人应及时向供水、供电、燃气、电视、网络等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承担相关费用(人才公寓的相关初装费用由县里统一解决)。
第九条 承租人应保护好房屋及其设备并合理使用,不得对房屋进行私自拆改、扩建,若因使用不当或人为原因造成房屋及其设备损坏的,承租人应负责修复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条 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用电、用气、防盗、消防等各项安全规定,支持、配合小区物业单位的统一管理。承租人的用人单位同时负责承租人用房安全、房租支付等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承租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主动申报退出租赁住房:
(一)租赁合同到期。
(二)终止劳动合同或协议的。
(三)租赁期间拥有其它住房的。
(四)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况。
第十二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收回租赁住房: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未按时缴纳租金,经催缴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的。
(三)无正当理由闲置租赁住房3个月以上的。
(四)将租赁住房转租、出借、合租或者用于违法违规活动的。
(五)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的。
(六)其他不符合租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承租人退出租赁房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承租人向县人社局提出申请。
(二)解除合同。由人才公寓管理单位与承租人签订《退房协议书》,终止租赁关系。
(三)退出房屋。承租人应在协议规定时间内缴清水、电、燃气、电视、网络、租金及其它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租金结算至退户的当日(不满1个月的按照月租金除以30计算日租金),并腾空租赁住房。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