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怨无仇,吴某却将与其同住的黄某用铁凿砍成重伤,造成黄某右眼球摘除的严重后果。日前,吴某被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县法院依法对其决定予以强制医疗。据悉,这是新刑事诉讼法增设强制医疗程序以来县法院作出的第一个强制医疗决定。
2013年下半年,天台人代某在金华客运中心遇到了以捡垃圾为生的吴某,因念其可怜,就把吴某带到天台务工。代某曾经按吴某自报的姓名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却没有查到吴某的身份信息,代某也没有放在心上。在相处过程中,代某发现吴某在精神上有点问题,想到是自己把他介绍到天台工作,平时在生活上就对吴某格外关照。为了防止吴某走失,代某就和他租住在一起。
2013年12月29日,代某有事外出,就委托妻弟黄某来到出租屋里帮助照看吴某。次日凌晨,黄某在睡梦中忽然感觉脑袋和脖子上连续两次剧痛。黑暗里,黄某本能地用右手去挡,只觉得右手臂上又被人重重砍了一下。扭打过程中,黄某听出了吴某的声音,可是吴某根本不听黄某说话,直嚷嚷着“我就要搞死你!”
已然受伤的黄某根本不是吴某的对手,拼尽全力逃出出租屋后跑进了附近的小巷。幸亏这时恰好有行人经过,紧追不舍的吴某这才反转身跑了。第二天下午,吴某头上套了条短裤在街上闲逛时,被接到群众举报的民警抓获。
经过抢救,黄某虽没有生命危险,而右眼球因外力作用破裂,只能以手术摘除。经鉴定,黄某受伤程度属重伤范畴。经台州市第二人民医院鉴定,吴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本案无刑事责任能力。其主治医师证实,吴某的症状目前虽有缓解,但仍需要有人监督他长期吃药才能控制病情。
法院认为,吴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患有精神分裂症,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但其仍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遂作出予以强制医疗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