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意见》(天政发〔2014〕8号)文件精神,即日起,我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简称“被征地保”)衔接并轨工作开始启动,各乡镇(街道)对原“被征地保”的参保人员进行公示,从2014年6月23日起,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正式受理符合参保资格的被征地农民的衔接并轨申请。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范围对象
(一)“原被征地”人员。《意见》正式实施前已经参加“被征地保”和已经从“被征地保”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的人员。
(二)“新被征地”人员。国土部门统一实施征收的土地承包户农业人口,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但尚未参保的人员。
(三)下列人员不列入参保范围:
1.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
2.已享受“职工保”待遇的或达到按月享受“职工保”待遇缴费年限的人员;
3.在校生及不满16周岁的在册农业人口;
4.非我县户籍的农民。
二、办理程序
(一)“原被征地”人员衔接并轨程序
参保人员向村(社区)申领衔接并轨申请表,选择衔接并轨险种并签字确认,同时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由村(社区)初审后统一报送乡镇(街道)。
(二)“新被征地”人员参保程序
被征地农民提供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向村(社区)提出参保申请,并在《天台县被征地农民衔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申请表》或《天台县被征地农民衔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人员申请表》上签字确认,由村(社区)初审后统一报送乡镇(街道)。
三、其他相关规定
(一)村集体经济组织耕地(包括园地,下同)被征收的,县国土部门根据该村(社区)被征收耕地面积核定参保人数,由村(社区)、乡镇(街道)以“人地对应”为原则确定具体参保名单。
(二)“原被征地”人员在2014年10月31日之前办理衔接并轨到“职工保”制度的,按照2013年度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计算补缴社保费。逾期办理的,按照办理时我县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的规定计算补缴社保费。
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衔接并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年6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