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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政策解读(一)
2014-06-30 16:42:03 阅读量:1029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一、什么是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并轨指:将我县原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简称“被征地保”)制度融入国家两个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中,即被征地农民可以就高参加保障水平更高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制度,也可以选择就近接入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乡居保”)制度,原有的“被征地保”制度不再保留。

  ●衔接到“职工保”以后,按“职工保”的相关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目前静态测算月平均养老金约为1100元左右。

  ●衔接到“城乡居保”以后,按“城乡居保”的相关规定参保缴费、享受待遇,目前静态测算月养老金约为400-600元不等。

  二、哪些人可以选择衔接并轨?

  1.“原被征地”人员。《天台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意见》正式下发前已经参加“被征地保”和已经从“被征地保”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简称“职工保”)的人员。

  2.“新被征地”人员。承包的耕地被国土部门统一征收,并符合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但尚未参保的人员。

  三、政府对被征地人员有什么补助?

  1.对“原被征地”人员兑现原有财政补助

  “原被征地”人员应享受的财政补助在本次衔接并轨中给以兑现。

  考虑到各个年度“被征地保”的财政补助量化不平衡问题,“原被征地”人员选择衔接并轨到“职工保”的,按照衔接并轨前历年财政补助折算为“职工保”缴费年限的平均数34个月量化补足。举例:2008年“被征地保”财政补助额为8700元,按照2008年“职工保”个人月缴费标准310元可折算缴费月数29个月,本次衔接并轨中对2008年“被征地保”的财政补助折算缴费月数按34个月确定。

  “原被征地”人员选择“城乡居保”的,统一按11232元给以量化补贴。

  2.对“新被征地”人员补助社会保险补贴

  对于“新被征地”人员参加“职工保”或“城乡居保”的,政府按“职工保”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月缴费标准的40个月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折算缴费年限,不返现给个人。按2013年缴费标准量化计算金额为16444元。

  四、如何选择衔接并轨路径?

  (一)“原被征地”人员的三个选择

  1.选择衔接并轨到“职工保”

  目前“职工保”政策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年满60周岁且缴费年限累计15年即180个月的,可以按月享受养老待遇。因此,“原被征地”人员选择衔接到“职工保”的,在原“被征地保”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余额折算为“职工保”缴费年限的前提下,必须一次性缴足“职工保”180个月缴费。

  ●选择衔接并轨“职工保”后,原有的“被征地保”、“城乡居保”(包括民办教师、乡村医生等可享受的待遇)、精减退职、遗属补助等养老待遇不再重复享受。

  2.选择衔接并轨到“城乡居保”

  “原被征地”人员选择衔接到“城乡居保”的,个人无须再缴费,原“特殊档”视作已按“居保”6档缴费15年;原“低档”视作已按“居保”8档缴费15年,衔接并轨后在原待遇基础上可以每月增发养老待遇约70-120元。

  3.不选择衔接并轨到“职工保”或“城乡居保”

  不愿对衔接并轨做出选择的“原被征地”人员,原“被征地保”待遇与“城乡居保”待遇合并发放,并轨工作结束后,根据选择衔接并轨“城乡居保”人员待遇增幅的总体水平,适当增发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

  ●原“中档”人员因参保时的缴费金额与现有“城乡居保”的缴费档次无法匹配,所以只能选择衔接并轨“职工保”或者不作选择。

  (二)“新被征地”人员的两个选择

  1.选择参加“职工保”

  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折算的40个月缴费月数后,还必须一次性缴足140个月的缴费金额,按2013年的缴费标准测算,60周岁以下人员的一次性缴费额为57557元,可领取1100元/月左右的待遇(原“被征地保”中档缴费52368元,待遇530元/月)。

  2.选择参加“城乡居保”

  可以选择一次性缴费21000元或27000元,加上社保补贴折算缴费年限以及个人正常年度缴费年限后,每月可享受养老待遇约为480-605元(原被征地保低档缴费26208元,待遇312元/月)。

  五、衔接并轨实施前已经折转到“职工保”的“原被征地”人员有什么补助可以享受?

  衔接并轨实施前已经折转到“职工保”的“原被征地”人员,原“被征地保”可以享受的财政补助余额,折算为“职工保”缴费年限,并按比例计入个人账户,已经领取待遇的人员每月增发按规定计算后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其中按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规定已经衔接到“职工保”的,其“被征地保”享有的财政补助余额,可以选择折算为“职工保”缴费年限,增发养老金;也可以选择申请退回个人。

  六、什么时候可以办理衔接并轨?

  从6月23日开始,全县各乡镇(街道)正式受理被征地农民的衔接并轨申请。

  “原被征地”人员在2014年10月28日之前办理衔接并轨的,能够按2013年的缴费标准补缴“职工保”缴费,可以享受政府最大化的激励优惠措施,降低缴费压力。

  女大于50周岁、男大于60周岁人员选择衔接到“职工保”的,越早办理越好,缴费到账次月就可以享受新养老待遇。7月28日之前办结缴费手续的,视同6月缴费,可以从7月份开始享受新养老待遇。

  七、如何办理衔接并轨手续?

  被征地人员带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向所属村(社区)申请并填写衔接并轨申请表,村(社区)受理并初审后统一申报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审核无误后打印缴费单统一下发村(社区),村(社区)发放给申请人员留存或办理缴费业务。

  八、如何办理缴费业务?

  需要缴费的参保人员筹集资金后带缴费凭证和个人存折到所在地农村合作银行办理缴费业务,由银行统一在个人存折里扣取需缴费金额。选择衔接并轨“职工保”的参保人员可以向农村合作银行申请小额贷款,以缓解一次性缴费压力。

  九、符合待遇领取条件人员的待遇如何发放?

  “原被征地”人员办结衔接并轨业务后,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人员无须再到社保中心办理待遇申领业务,社保中心每月按批次计算养老待遇后,发放至原“被征地保”待遇领取账户;没有原“被征地保”待遇领取账户以及有申请贷款的人员,养老待遇发放至衔接并轨缴费的银行账户。

  咨询热线:0576—12333

  天台县社保中心

  2014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