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引发火灾 我县一男子因失火罪获刑二年十个月
2014-07-15 15:2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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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近日,笔者从县人民法院获悉,柴某因不当使用取暖器,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今年1月10日凌晨1时47分,赤城街道中山东路一民房发生火灾。接警后,县消防大队立即调派5车28人赶赴现场。1时52分,救援官兵到达现场发现,起火建筑已处猛烈燃烧阶段。2时57分,火势被控制;3时30分许,火势被扑灭。消防官兵在清理火场时,发现两具尸体。事后,天台消防大队立即向公安局及上级部门进行汇报。台州市消防支队、天台消防大队、刑侦大队、辖区派出所联合开展调查,查明火灾原因。系柴某在其租房内使用取暖器,引燃床上被絮,造成中山东路房屋被烧毁以及二人死亡的火灾事故。后经统计该火灾事故造成直接损失共计人民币52009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柴某不当使用取暖器,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二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2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柴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柴某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