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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司法解释加大对寻衅滋事罪打击力度
2014-07-24 10:43:32 阅读量:259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仅有一名受害人构成轻微伤,也会构成寻衅滋事罪。最近,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姚某和朱某提起公诉。

  1月11日,王某和女友一起在城区某溜冰场溜冰时,遇到女友的前男友杨某,女友和前男友亲密热聊引得王某醋意大发,于时王某和杨某吵了起来,并带着女友离开了现场。为发泄心中的怒气,王某纠集伙伴姚某和朱某,打听到杨某的行踪后,手持砍山刀、尖刀和菜刀回到溜冰场,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杨某砍伤。据鉴定,杨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承办检察官介绍,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以前,王某等人这种持凶器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的寻衅滋事行为,可能只会被行政处罚。

  根据2013年7月出台的此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因此,本案王某等人的行为属于第四款“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应当认定为“情节恶劣”,应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在此承办检察官提醒民众尤其是年轻人,遇到问题后要学会克制脾气,以文明理性的方式代替暴力方式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