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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处置越级上访闹访 规范信访秩序
2014-09-22 17:20:49 阅读量:1465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编者按:今年,中办、国办下发《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国家信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两个《意见》和一个《办法》根据中央、省会议精神,将有关信访知识梳理如下:

  一、最近,国家信访局对越级上访不予受理,如何解读?

  国家信访局最近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访事项受理办理程序引导来访人依法逐级走访的办法》,自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其主要目的就是进一步推进依法信访、规范信访秩序,更好地维护信访群众的合法权益。对越级上访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有以下五种:一是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级机关再提出同一信访事项的;二是来访人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再次走访的;三是对信访事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但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四是未到省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直接到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反映的;五是信访事项已经复核终结,并经省级会审通过终结的。

  二、群众有事要上访应怎么办?是不是越级上访有利于问题解决?

  应以理性合法方式逐级表达诉求。中办、国办《关于创新群众工作方法解决信访突出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不支持、不受理越级上访”,越级上访反而不利于问题的解决。中央信访工作机构对三种来访情况不予受理,即:中央和国家机关来访接待部门对应到而未到省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或者省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

  从今年起,省信访局和省级职能部门也对应到而未到市信访局和市级职能部门反映诉求的到省上访,或市信访局和市级职能部门正在处理且未超出法定处理期限的到省上访,或者信访事项已经依法终结的到省上访,或者属应通过诉讼、行政复议和仲裁解决问题的到省上访,一律不予登记、不予受理、也不交办。

  三、群众在信访活动中,应该遵守哪些规定?

  信访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公民行使这一权利时,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信访秩序。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关部门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公民、单位或其他组织不得以信访为名,实施扰乱信访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正常上访行为。

  四、常说的“缠访”、“闹访”是怎么回事?怎样处理?

  信访是沟通民意、表达民意、听取民意的有效途径。但个别人信访不信法,认为“法不责众”,聚众闹访,特别是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以访压法”;有的人纠缠不合理的利益和诉求,通过缠访达到个人目的。缠访、闹访一定程度上背离法治轨道、损害法治权威。国务院《信访条例》明确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六)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另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威胁、欺骗、金钱利诱等方式煽动信访人实施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信访人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依法采取现场处置等措施。

  也就是说合理的诉求要通过合法的途径和方式表达,对于违法上访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坚决依法严肃处理。并选择典型案例,向社会曝光无理缠访闹访,违法聚众滋事而依法受到处理的行为,逐步实现信访工作在法治化的轨道上运行。

  五、哪些行为属于非正常上访呢?

  1.进京非正常上访,包括到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地区、中央首长驻地、外国使领馆地区及其他重要会议现场、重大活动场馆上访;2.围堵、冲击国家机关;3.在各级政府和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非法聚集、静坐、散发上访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跪地喊冤、出示状纸、穿着状衣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公共秩序;4.到非信访接待场所和机关走访;5.多人走访不按规定推选代表;6.在信访过程中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7.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8.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之名借机敛财;9.阻挠企事业单位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活动;10.其他扰乱正常信访秩序的行为。

  六、公民如果实施了非正常上访行为,会有什么后果呢?

  上访人不听信访工作人员劝阻教育、不接受公安机关训诫、制止,执意采取非正常上访行为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或强行带离现场。如果上访人不听公安机关警告,再实施非正常上访行为,或采取过激方式上访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信访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对目前存在的少数重复来访的信访案件有没有什么终结机制?

  一些信访事项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反复启动法律处理程序,困扰着各级政府部门和政法机关,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和行政资源,也加重了信访人自身的负担,对于这类信访事项应有序退出。就一般的信访事项而言,《信访条例》也明确规定,信访人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向上级部门申请复查、复核,复核意见或核查结论是处理该信访事项的终结意见,同一信访事项经过依法处理、复查、复核或核查程序后,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则不再受理。

  对于涉法涉诉信访终结的问题,中央文件明确规定,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为终结决定,经过案件审查、评查,由中央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核,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信访人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处理意见不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复查请求的,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因此,不管是一般信访事项还是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经过终结程序后,各级各有关部门不再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信访人的解释、疏导工作,落实好教育帮扶和矛盾化解工作,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

  八、打官司后还可上访吗?

  可以反映诉求,但应向政法机关而不是向党政信访部门反映问题。《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明确指出,把涉及民商事、行政、刑事等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从普通信访体制中分离出来,由政法机关依法处理;凡不属法律上的问题,或法律问题处理到位、法律程序终结的,由信访部门处理。其次,要向有管辖权的政法单位反映问题,而不是多头访、越级访。属于哪一级管的,到哪一级申诉;属于哪一个部门办的,到哪一个部门申诉。不按法律规定,到政法各单位多头上访、越级赴省进京上访等,都无助于问题的解决。九、作为处理信访问题的行政机关,如何能正确及时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信访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根据这个原则,各级领导干部都有“一岗双责”的责任,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依法按政策办事,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信访诉求。对工作拖拉、不认真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