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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杀人潜逃21年是否追诉
2014-12-04 16:39:08 阅读量:570 来源:天台人才网 作者:天台人才网

21年前,入室行窃被人发现后将当事人杀死的犯罪嫌疑人郭广阔、贺增松、张先文,杀人后潜逃,21年后落网。郭广阔因1999年犯盗窃罪被判刑而没有过追诉时效,贺增松、张先文则已过20年的追诉期,贺增松、张先文是否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近日,县检察院收到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犯罪嫌疑人贺增松、张先文的批复。这是近年来县检察院首例呈请最高检核准追究超过追诉时效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犯罪嫌疑人郭广阔、贺增松、张先文系四川成都人。1993年春节过后,3人从温岭骑着偷来的自行车路过我县白鹤镇老天北饭店,因身上没钱,进入老天北饭店行窃,被住在店内的服务员杨金妃发现,随后3人就用手掐、捂嘴巴、被子闷头、电吹风机电线绕缠等暴力致使杨金妃死亡,并在房内盗窃后离开。2014年3月,三门警方在流动人口排查中,通过指纹比对,发现郭广阔就是21年前天台县杨金妃被杀案的嫌疑人。随着郭广阔的到案,贺增松、张先文先后被抓获归案。

  县检察院在审查此案时发现,从案发到现在已有21年之久,郭广阔因1999年犯盗窃罪被判刑而没有过追诉时效,贺增松、张先文则已过诉讼时效。超过追诉时效,是否还要追究刑事责任呢?案件提交检委会讨论后,一致认为,虽然现在距案发当时已有21年,超过了20年的追诉时效,但犯罪嫌疑人郭广阔、贺增松、张先文作案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同意对三人以涉嫌抢劫罪批准逮捕,并对贺增松、张先文进行追诉。

  此案案发是在1993年,当时适用的还是1979年的《刑法》,现在适用的《刑法》是到1997年才修订的。1979年的《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不再追诉;如果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需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天台检察院据此启动了层报程序,通过台州市检察院、浙江省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具了书面追诉意见。

  最高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贺增松、张先文抢劫致被害人杨金妃死亡的行为,已触犯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涉嫌抢劫罪,虽然已超过二十年的追诉期限,但其犯罪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必须追诉。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贺增松、张先文予以核准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