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2015年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经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开始实施,我县参合群众在享受正常的新农合报销政策外,报销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25000元的,从2015年开始,可以享受新增的大病保险政策。
根据2015年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我县将由县财政出资,成立大病保险基金,大病保险基金账户由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参合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特殊病种门诊和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新农合报销后其个人累计负担部分,不包括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药品目录外的费用,超过25000元部分,由大病保险基金按比例分级累进计算给予报销:25000元至5万元,报销50%;5万元以上,报销60% 。报销对象必须在出院后360日内办理报销手续,超过360日的视同放弃报销权益。
另外,《2015年天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对中断和新落户人员补缴政策进行了明确,实施办法规定:终止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在终止后60天内,前来办理参合手续的,按当年度个人筹资标准补缴,从补缴之日起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终止后超过60天的,必须补缴当年度个人总筹资额,90天后方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全年参加除商业保险外的社会医疗保险的年度,视作新农合参合年度。新落户的人员,包括新迁入人员、新生婴儿等,没有按政策在60天内进行补缴的,则该户不属于整户参合,不享受整户连续参合待遇。














